(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地方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县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组织对市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8、对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进行合规性、安全性检查测评。
(七)与区、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区、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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